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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发布
添加时间:2020-05-02

上海仪表四厂 仪表文件】近年来,随着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提速以及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污水处理厂数量及处理废水量不断增加。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明确的排放标准,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尚无统一的排放标准。目前,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并配套了规范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而我国尚无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法指导企业申请和环保部门核发。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统一全国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要求,指导并规范水处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科学、健全、有力的技术保障,亟需制定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处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处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且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他水处理排污单位可参照执行。
 
  水处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
 
  各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专门处理单一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如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以上资料由上海仪表四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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